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袁秀香
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
律師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
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
納反訴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3
萬2000元,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 萬723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