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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94號 反訴 原告 集來環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政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3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 236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,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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