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58號
原 告 貫旭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雪萍
訴訟代理人 陳聖東
黃世舟
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
律師
被 告 英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德春
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
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