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8號
原 告 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錢家錡
上列原告因請求
被告宇崎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原料採買費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106,527 元,應繳
裁
判費21,88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,尚應補繳
21,389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