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8號
原 告 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瑋玲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宇崎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訴字第1978
號給付原料採買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06,527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2,833
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