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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原料採買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978號 原   告 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崎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訴字第1978 號給付原料採買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06,52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833 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8 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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