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018號 原   告 台灣咖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賜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楊宗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 新臺幣(下同)819,961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920 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,420 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志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