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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0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詩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重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陳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59號給付違約金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 同)1,455,21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181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 敏 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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