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
原 告 游美霞
被 告 姐妹耀眼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秀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00,00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,650元,扣除已繳納
聲請發
支付命
令之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35,150元,
嗣本院於民國103
年11月21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206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
詎該裁定於103 年12月1 日送達後,原告
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足
憑,
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
法 官 徐培元
法 官 溫宗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