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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 原   告 游美霞 被   告 姐妹耀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0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,65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35,150元,嗣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206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,詎該裁定於103 年12月1 日送達後,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 憑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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