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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265號 原   告 芊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柳銓 被   告 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1 1,81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07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2,57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顏世翠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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