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65號
原 告 芊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柳銓
被 告 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瑞峰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1
1,815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3,07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2,57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
法 官 顏世翠
法 官 陳俐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