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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  告 暉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耀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萬5,354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萬4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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