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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  告 葉爾增 被   告 東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58,79 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,494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10,9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郝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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