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東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國龍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葉爾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3 月
13日103 年度訴字第2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058,
79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,2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之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