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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松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赫聲報關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539,84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760 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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