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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從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 年訴字第330 號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9 0,44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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