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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董事會等決議無效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 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被  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      邱政勳律師       林攸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謝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等決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、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確認股東 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中,就被告公司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所召集之股東會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是否有 效,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條件,而於105 年11月30日裁定命於 前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,前開民事訴訟案件經 最高法院於107 年7 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,此經本院 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。據此,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 原因業已消滅,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,揆諸上開說明, 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