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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春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秀紅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81 號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(下同)30萬3,370元(即本院命上訴人給付73萬6,780元,上訴 人僅就超出43萬3,140 元部分為上訴,73萬6,780元-43萬3,140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9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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