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8號
上 訴 人 王國棟
萬銓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順祥
被
上訴人 古金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3
年度訴字第3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經核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8,000 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0,4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郭琇玲
法 官 何宗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楊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