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王國棟       萬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祥 被上訴人  古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8,000 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,4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琇玲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淳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