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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  告 邱智萍 被   告 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38,463 元, 應繳裁判費5,8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補繳5,34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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