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6號
原 告 邱智萍
被 告 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振成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38,463 元,
應繳
裁判費5,8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5,34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