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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  告 王振寧 被   告 山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36,000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,21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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