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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匠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上訴狀之「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」及「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 理 由 一、按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: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 明文。又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 應以裁定駁回之」,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規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1日103 年訴字第4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其上訴狀內並未表明「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」,及「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於 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依前開規定 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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