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9號
原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枝茂
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一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袋地通行權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
同)1200萬元,此有
不動產估價報告書
可佐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17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范升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