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袋地通行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 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 同)1200萬元,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佐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7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升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