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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袋地通行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04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64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金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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