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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  告 楊世弘 被   告 台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咸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,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 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2 月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前段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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