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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 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   告 乘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馮奕程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86,713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,77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3,27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3   月  20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憲杰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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