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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614號 反訴原 告 鉅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毅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哲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 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,185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7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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