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4號
反訴原 告 鉅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晉毅
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哲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
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,185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