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5號
原 告 皇家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涼屏
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
律師
被 告 中悅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蔡文清
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
時三十分,在本院
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服務
費,請求自
存證信函送達之
翌日起計付法定
遲延利息,
惟該
期日
為何,尚待調查。故本院認有必要,
爰依
上揭法律規定,再開言
詞辯論,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