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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  告 皇家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涼屏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被   告 中悅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清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服務 費,請求自存證信函送達之翌日起計付法定遲延利息,惟該期日 為何,尚待調查。故本院認有必要,爰依上揭法律規定,再開言 詞辯論,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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