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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  告 台灣圓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裕 被   告 鼎碩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定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79,35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,尚應補繳6,88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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