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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  告 雷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芳國 訴訟代理人 邱毓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英誌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 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567 萬4,615 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 萬7,232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5 萬6,73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 月  1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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