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1號
原 告 0000-000000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兼法定代理 0000-000000C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陳鄭權
律師
複代理人 王一澊律師
被 告 曾秋華
訴訟代理人 羅竹英
黃育勳律師
被 告 新濱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擒龍
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
複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
被 告 方曙高級商工職業學校
法定代理人 方孟禹
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
王玉珊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