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   告 0000-000000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兼法定代理 0000-000000C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 王一澊律師 被   告 曾秋華 訴訟代理人 羅竹英       黃育勳律師 被   告 新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擒龍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複代理人  洪惠平律師 被   告 方曙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方孟禹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      王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