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5號
原 告 真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溫明章
被 告 袁美華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袁美華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560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6,0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外,尚應補繳5,56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