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5號
原 告 真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溫明章
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
律師
複 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
被 告 謝峻臣(袁美華之
繼承人)
謝東憲(袁美華之
繼承人)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謝長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謝峻臣、謝東憲為袁美華之
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
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
上開法條所
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
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
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、第175 條第1 項、第178 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袁美華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死亡,其繼承
人謝峻臣、謝東憲
迄未承受訴訟聲明乙情,有
繼承系統表、
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、除戶謄本在卷
可稽,本院
爰依前開規定
,裁定命
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,並續行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