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7號
原 告 科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淑櫻
被 告 德川倉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旭旗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德川倉儲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,851,2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9,314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8,814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