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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  告 科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櫻 被   告 德川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旭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德川倉儲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2,851,2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314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8,814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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