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號
原 告 汎太開發
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斟智
被 告 陳美子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陳美子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
800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18,8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外,尚應補繳18,3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江純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