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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  告 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斟智 被   告 陳美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美子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 80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18,8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,尚應補繳18,3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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