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2號
原 告 旺旺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振宏
被 告 惠浤達實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
被 告 徐浤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(或第77條之
14)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
期間命其補正
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 條第1
項第6 款亦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
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正
,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紙
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其
假執行之
聲
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