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8號
原 告 遠榮汽車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麗端
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
律師
複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
洪若純律師
被 告 溢晟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保貴
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8日
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「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而與判決原本
不符,應
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謝憲杰
法 官 何宗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許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