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9號
原 告 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佩卿
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
律師
被 告 統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尚欽
訴訟代理人 蔡佩芬
徐戌恩
周威君律師
複 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時
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