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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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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939號 原   告 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卿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  告 統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欽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芬       徐戌恩       周威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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