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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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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卿 被 上訴人 統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275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萬134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;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並未敘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,併 依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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