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鎵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高興 被 上訴人 傅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3年9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18萬128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萬250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;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並未敘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 規定,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9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9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萱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