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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增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(原名:鴻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12  月  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12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: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,請務必將收據「綠色聯」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。若誤取回收據「綠色聯」,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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