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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增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(原名:鴻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 8 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徵收抗告費 新臺幣(下同)1000元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抗告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495 條之1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。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1,000 元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:抗告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,請務必將收據「綠色聯」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。若誤取回收據「綠色聯」,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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