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增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文大明
相 對 人
即
被 告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
(原名:鴻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
8 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
期即
駁回其抗告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徵收抗告費
新臺幣(下同)1000元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抗告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495 條之1 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。茲限抗告人於本裁
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1,000 元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莊琦華
備註:抗告人若繳納
裁判費用後,請務必將收據「綠色聯」當場
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。若誤取回收據「綠色聯」,請將之連同本
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