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  告 唐昕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長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周于琦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   告 鄭有智 被   告 李境宏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被   告 徐紫潔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