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
原 告 唐昕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長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周于琦
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
律師
被 告 鄭有智
被 告 李境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
被 告 徐紫潔
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
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