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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  告 凱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文 被   告 寶欣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苓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9,270,63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,8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2,37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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