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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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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 上訴人 陳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金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1萬4252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萬486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;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並未敘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,併依上 開規定,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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