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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崗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卓明裕       陳卓阿銀       蘇添秀       蘇添丁       蘇美雪       蘇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 3 年度重訴字第253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858,988 元(計算式:上訴人占 用如附圖編號D所示部分土地面積計433.18平方公尺系爭土地 民國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,600 元=2,858,988 元)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3,97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 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塗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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