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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伍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維 被 上訴人 三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64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6,458,50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,431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;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,並未敘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駱亦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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