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  告 莊樹 被   告 許萬居 被   告 欣業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38,40 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,43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