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
原 告 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宗聖
原 告 黃正園
黃宗元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
律師
被 告 姜筑議
章政理
張鳳珠
蕭美琴
張明文
陳貞燕
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筑議等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。原告起訴雖
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28,160 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,其中請求返還房屋、土地登記名義部分,依據原告民事
起訴
狀附表所述之「合約及登記之房地門牌號碼及其房地」欄所列之
房屋、土地價金,合計5,031 萬元,連同請求買賣價差部分,3,
544,498 元,合計53,854,4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,968 元
,原告僅繳納128,160 元,尚不足357,80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