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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原   告 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聖 原   告 黃正園       黃宗元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  告 姜筑議       章政理       張鳳珠       蕭美琴       張明文       陳貞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筑議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。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128,160 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,其中請求返還房屋、土地登記名義部分,依據原告民事起訴 狀附表所述之「合約及登記之房地門牌號碼及其房地」欄所列之 房屋、土地價金,合計5,031 萬元,連同請求買賣價差部分,3, 544,498 元,合計53,854,4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,968 元 ,原告僅繳納128,160 元,尚不足357,80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9 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 年  9 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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