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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政理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聖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正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98 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及金額 合計為新台幣(下同)4,227,061元〈計算式:3,970,000 +( 27,100×1,661 ×41/10000)+(290,026 ×41/164)=4,227, 061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〉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,315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 敏 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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