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章政理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宗聖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黃正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98 號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及金額
合計為新台幣(下同)4,227,061元〈計算式:3,970,000 +(
27,100×1,661 ×41/10000)+(290,026 ×41/164)=4,227,
061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〉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4,315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 敏 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