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
上 訴 人 東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璟華
被
上訴人 葉雲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3
年度重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經核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,597,198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,7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江純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