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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東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璟華 被 上訴人 葉雲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,597,198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,7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 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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